;'>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桃园苏河村d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滕州市泰源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睢宁宝源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作出(2019)鲁0481财保82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保全人睢宁宝源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000元冻结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