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德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动研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云南德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06民初51040号
原告:上海动研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虬江路1000号1509室。
法定代表人:邵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云南德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磨思路北连接线南侧1幢08号铺面。
法定代表人:蔡希宏。
原告上海动研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德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动研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陆维溪

书 记 员

周子宣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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