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423民初1197号
原告:云南通秀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五金产业园区里山片区杞湖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3MA6P729NXC。
法定代表人:刘洪龙,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者文滨,云南滇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德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磨思路北连接线南侧1幢08号铺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00997280252。
法定代表人:蔡希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云南通秀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德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立案后,云南通秀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通秀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90元,减半收取计1045元,由原告云南通秀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白艳菊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