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德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德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昆钢机械设备制造建安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822财保6号
申请人:云南德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00997280252。
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磨思路北连接线南侧1幢08号铺面。
法定代表人:蔡希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蕊画,云南信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爽仪,云南信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昆钢机械设备制造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83655N。
住所地:云南省安宁市昆钢。
法定代表人:徐志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云南德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云南昆钢机械设备制造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在勐海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案款4588000元。申请人云南德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出具的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云南德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云南昆钢机械设备制造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在勐海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案款4588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云南德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焕珍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柳思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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