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德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云南德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802民初544号
原告:***,女,生于1955年12月17日,汉族,文盲,农民,云南省昭通市人,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
被告:云南德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白云路茶马古镇B区BM组团GB2-4户型5栋2号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发,男,生于1971年7月20日,汉族,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
原告***与被告云南德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和被告私下达成和解协议,本案无需诉讼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牟伟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