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德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德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423民初136号 原告:***,男,1974年9月1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 被告:云南德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磨思路北连接线南侧1幢08号铺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00997280252。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90年1月2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 原告***与被告云南德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3年1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按原告提供的被告**的住址,本院无法直接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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