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423民初136号
原告:***,男,1974年9月1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
被告:云南德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磨思路北连接线南侧1幢08号铺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00997280252。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90年1月2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
原告***与被告云南德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3年1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按原告提供的被告**的住址,本院无法直接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