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423民初137号之一
原告:***,男,1975年11月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
被告:云南德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磨思北路北连线南侧1幢08号铺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00997280252。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0年1月2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
原告***与被告云南德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已履行完毕,原告***于2023年3月2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还原告***25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