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林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林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0102财保176号
申请人:云南林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环城西路577号社会科学院大楼5层H号。
法定代表人:林柏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航,云南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昆明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滇缅大道2589号建发曦城商业广场A座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云南林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昆明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893182.9元的财产,申请人云南林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相应的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昆明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893182.9元的财产(具体查封的财产内容以本院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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