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2732执恢38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贵州益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杜大锋,系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布依族,地址: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
本院在执行贵州益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58864.00元;2.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承担本案受理费2736.00元、申请执行费5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登记信息,查控系统信息反馈、无上述财产信息。经过公安部系统反馈,名下无车辆。
因***未履行本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两套房,一套位于贵州省黔南州都匀市,另一套位于贵州省黔南州三都水族自治县(轮候查封),本院对两套住房进行了查封,经本院核查该两套房均有抵押情况,故不宜评估拍卖。
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贵州益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告知了该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再成
审 判 员 韦亚平
审 判 员 岑 彬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韦万阳
书 记 员 张 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