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益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由某某可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贵州益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顺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402民初148号
原告:贵州由***可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黄桶街道办事处太平村(普定经济开发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2MA6DXB3T66。
法定代表:黄进,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光海,贵州黔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益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顺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东关街道新哨村小学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2MA6HL3R240。
负责人:陈代荣。
被告:贵州益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三都水族自治县三合镇都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2MA6DJR1NlY。
法定代表人:杜大锋,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由***可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益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顺分公司、贵州益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由***可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以以本案三方已达成和解,其合法权益得到维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由***可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三方已达成和解,其合法权益得到维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由***可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248.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124.4元,由原告贵州由***可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 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马正康
书 记 员  龙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