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益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贵州索力德混凝土有限公司、贵州索力德混凝土有限公司凯里分公司、贵州凯里索力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5)**字第229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字第22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1月3日出生,住*里市
申请执行人*多华,男,1969年11月7日出生,浙江省天台县人,
被执行人贵州索力德混凝土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永乐乡柏杨村岩脚村民组盐井坡。
法定代表人石成栋,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索力德混凝土有限公司*里分公司
住所地*里市桐荫坪村官庄砂石厂。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里索力德混凝土有限公司
住所地*里市桐荫坪村官庄砂石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贵州益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三都水族自治县三合镇都江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与贵州索力德混凝土有限公司、贵州索力德混凝土有限公司*里分公司、贵州*里索力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四案中,因被执行人逾期未自觉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民初字第333号民事调解书、(2015)*民初字第26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贵州索力德混凝土有限公司、贵州索力德混凝土有限公司*里分公司连带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共计392830.90元,付款日期分别为2015年3月30日前支付100000.00元,2015年4月30前支付100000.00元,2015年5月30日前支付192830.9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595.00元、执行费5590.00元;被执行人贵州索力德混凝土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多华轮胎货款和轮胎修理费11087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260元、执行费1560元。现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按法律规定,被执行人还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过程中查明,第三人贵州益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因承建贵州鸿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京州古镇”项目,向被执行人贵州*里索力德混凝土有限公司购买混凝土,截止2017年3月3日,第三人贵州益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尚欠被执行人贵州*里索力德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810万元。本院于2017年3月8日向第三人贵州益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2015)**通字第229-1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责令该公司履行到期债务,但该公司项目经理***以贵州鸿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支付其工程款为由向本院申请延期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与第三人贵州益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鸿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方协商,贵州鸿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用其开发未售的房产折价成货款直接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即以“京州古镇”7号楼2单元20层2号房产(面积126.18㎡,按4680元/㎡),折价590522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多华【其中***的债权为471257元(包含贵州省恒利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贵州索力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一案,申请执行人贵州省恒利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转让给***的债权35312元),享有该房产80%份额,***的债权为119265元,享有该房产20%份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贵州鸿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京州古镇”*号楼*单元*层*号房产(面积126.18㎡)抵偿债务登记在孙某某(身份证号522601***********3,享有该房产80%份额)、***(身份证号332625***********6,享有该房产20%份额)名下。
二、该房产作价590522元,作为第三人贵州益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履行的到期债务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清偿,本案执行完毕。该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时起转移。
三、***、***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审判长***
审判员杨辉
审判员潘斌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