亨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亨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2324民初1132号
原告:亨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财富广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45745859W。
法定代表人:连**。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4年3月11日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黔西地分公司,住所,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瑞金北路**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741148934K。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亨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黔西南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亨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亨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亨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亨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舒振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龙洪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