亨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亨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27民初2326号
原告:亨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京玖大厦。
法定代表人:连灶华,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应兵,贵州巨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康路58号院。
法定代表人:张金涛,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会展城A区101大厦B座10-16。
负责人:张熊忠,公司经理。
原告亨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受理后,原告亨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亨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其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亨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4685元,由原告亨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小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