亨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国际印象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亨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3民初3885号之一
本院对原告深圳市国际印象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亨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黔0103民初3885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该裁定书第一页第5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林,贵州滔量律师事务所律师”应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思恩,贵州大谋律师事务所律师;贾梦嫣,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律师”。
审判员  武晋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钱义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