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03执1987号
申请执行人亨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京玖大厦(云岩大数据总部示范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连灶华。
被执行人广州市华锦科技有限公司,住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莲花大道中178号B区A604。
法定代表人王丽丽。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103民初165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亨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州市华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616324.00元及相应利息。因被执行人广州市华锦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前述还款义务,本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州市华锦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16324.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相应金额的收入。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郑 帅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石 垚
书 记 员 黄森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