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民终8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暨反诉被告):***,男,197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暨反诉原告):亨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项目R-1区1栋1单元34层1号。
法定代表人:连灶华,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闻,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热,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黔西南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瑞金北路东侧1号。
法定代表人:周松,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吉,贵州纬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李世顺,男,1960年8月8日生,汉族,住贵阳市云岩区。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亨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黔西南分公司、原审第三人李世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2020)黔2323民初17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2020)黔2323民初172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741元,亨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74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简 坤
审判员 付 君
审判员 陆金凤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罗金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