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国药控股蚌埠有限公司、蚌埠市天辰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311民初1106号
原告: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255弄4号3楼B2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59874061E。
法定代表人:周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国药控股蚌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龙华路466号4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62192577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天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龙华路466号3号楼4层406、4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66246189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国药控股蚌埠有限公司、蚌埠市天辰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行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46元,减半收取计3073元,由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