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6939号
原告: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255弄4号3楼B29。
法定代表人:周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回亮,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京优之杰科技资讯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高新开发区15号楼513房。
法定代表人:郁京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善祥,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优之杰科技资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林 彬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甜甜
书 记 员 周子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