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29620号之二
原告:武林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中山北路500号5幢。
法定代表人:来杲,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和平,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泱颉,浙江信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255弄4号3楼B29。
法定代表人:周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回亮,男,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凌云,男,杭州东联软件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武林医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立案。
原告武林医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预付款人民币495,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预付款利息损失;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98,0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杭州武林中新医院医院系统”项目销售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销售“金仕达卫宁医院信息管理软件V5.0”应用软件,并负责软件实施、维护与日后的升级技术支持服务。合同生效后,原告依约支付预付款495,000元,但被告却未依约提供产品及服务。2019年1月,被告的项目对接人员离职。原告多次催告,但被告至今拒绝交付及实施,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根据案涉合同第一条项下第14条约定“双方约定在合同生效后1年内完成本合同项目,若1年内乙方原因未能交付验收合格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以及第七条违约责任中乙方责任项下第2条“乙方须按实施计划要求及时组织人员实施,以保证按时、按质完成本项目。若因乙方原因引起项目拖延,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于2020年12月9日发函要求被告返还预付款并赔偿违约金,被告至今拒绝履行。综上,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被告系“金仕达卫宁医院信息管理软件V5.0”应用软件的著作权人(登记号2014SR163204),原告与被告就案涉应用软件签订了项目销售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案涉应用软件并负责软件实施、维护与日后的升级等技术支持服务,故该合同属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第一审案件,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知识产权法院进行专属管辖。被告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255弄4号3楼B29,因此本案应移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陆 琳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陈燕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