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29620号之一
申请人:武林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中山北路500号5幢。
法定代表人:来杲,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和平,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泱颉,浙江信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255弄4号3楼B29。
法定代表人:周炜。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林医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39,834.46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39,834.46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陆 琳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陈燕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