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6民初16839号
原告:上海双威科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路498号浦东软件园A-192座。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3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铭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铭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255弄4号3楼B2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铭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铭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双威科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后原告上海双威科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应某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按撤诉处理。现本案原告上海双威科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依法应按撤诉处理。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