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洋建设有限公司

二道区利旺建筑设备租赁站、百洋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05民初1369号
原告:二道区利旺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英俊镇胡家村电炉厂东侧。
经营者:董艳,女,198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九台区。
被告:百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北京大街10号15层1501室。
法定代表人:杜柏阳。
原告二道区利旺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百洋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后,原告二道区利旺建筑设备租赁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二道区利旺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处理。
审判员  胡雪莹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方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