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洋建设有限公司

吉林省**机电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人民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04民初952号之一 原告:吉林省**机电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人民医院,住所地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百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吉林省**机电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人民医院及第三人百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受理。 吉林省**机电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吉林省人民医院给付工程款27882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吉林省人民医院新建医疗综合楼(一期)消防工程,由被告吉林省人民医院发包,由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包,由原告分包并实际施工。施工过程中,被告吉林省人民医院出于工程整体验收需要,将消防工程之外的“其它应急回路配出的灯具开关及电气配管、配线[-5.6m层、1~7层、17层]、[8~16层]”(下称:应急回路工程)交由原告施工。原告按工程惯例通过承包人向吉林省人民医院发出《工作联系单》,写明: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研究决定综合楼只进行消防工程施工并检测、验收。因消防检测、验收需要,建设单位决定将不包括在我公司合同中的“其它应急回路配出的灯具开关及电气配管、配线[-5.6m层、1~7层、17层]、[8~16层]”交由我公司进行施工,以便于消防工程整体检测、验收。现申请建设单位给与我公司现场签证,以上内容我公司按施工图纸进行施工,结算时按实际施工的工程量依据原施工合同相关条款进行结算,请建设单位予以确认。吉林省人民医院在《工作联系单》上签章确认。应急回路工程施工完毕后,工程款没有结算给承包人,而是结算给了进行装修装饰工程的第三人百洋建设有限公司。根据百洋建设有限公司与吉林省人民医院的结算文件,应急回路工程款金额为278820元。原告与第三人百洋建设有限公司协商工程款给付事宜,百洋建设有限公司虽然曾经口头承诺给付原告,但是后来又反悔拒不给付。原告被迫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吉林省**机电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人民医院及第三人百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吉林省**机电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41元退还原告吉林省**机电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保全费1914元由原告吉林省**机电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 玲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