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03民初2593号
申请人:常州序进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春秋路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亿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开发区平新路136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百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北京大街10号15层15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担保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东路101-1号常发商业广场5-1401号。
负责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序进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与长***亿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百洋建设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240770.03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以担保人资金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长***亿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百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40770.03元,或者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孙 瑶
书 记 员 张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