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8民终4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9月12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百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北京大街10号15层15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11月17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通榆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隋飏,男,1967年6月24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长春市。
上诉人***、上诉人百洋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隋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2022)吉0822民初17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诉人百洋建设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诉人百洋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