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州法执字第35号吉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路分社与保靖县公路管理局、***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06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05)州法执字第35号
申请执行人吉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路分社。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执行人保靖县公路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执行人***,男,1970年8月出生,汉族,住吉首市武陵西路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路分社(以下简称吉首市信用社)与被执行人保靖县公路管理局、***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湘高法***第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吉首市信用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05年1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经州委政法委牵头协调,已由由保靖县人民政府作出承诺2013年6月底前偿还一半,10月底前偿还一半,现已支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湘高法***第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向忠莲
执行员*军
执行员田拥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