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靖县公路管理局

某某、保靖县公路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31民终7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10月12日出生,土家族,住保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湖南生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保靖县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保靖县迁陵镇酉水南路15号。
法定代表人:***,男,保靖县公路管理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新凤,男,湖南大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保靖县公路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2019)湘3125民初5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2019)湘3125民初53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