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3125民初1429号
原告:***,男,1983年出生,苗族,住湖南省保靖县。
被告:保靖县公路管理局,地址:湖南省保靖县。
法定代表人:***,男,保靖县公路管理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新凤,男,湖南大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保靖县公路管理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元,依法减半收取154元,由原告某某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周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