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州法执字第12-1号
申请执行人岳阳市交通公路工程建设总公司(下称岳阳交建),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巴陵东路营盘岭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执行人保靖县公路管理局(下称保靖公路局),住所地保靖县迁陵镇酉水南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向权德,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湘西自治州金路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金路公司),住所地吉首市人民北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临时负责人。
岳阳交建申请执行保靖公路局、金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3月28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2011)湘高法民一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移送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组织调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湘高法民一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向忠莲
执行员*军
执行员田拥军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