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1民终55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亲贤村百万庄园东区14排4号。
法定代表人:史永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久虹,北京市京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济胜,男,196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娜,山西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西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邓济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9)晋0105民初39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涉及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工程款总额及明细,一审并未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9)晋0105民初398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山西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36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 燕
审判员 焦跃峰
审判员 吕 斌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田泽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