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晋01民终34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原千禧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小店街办东桥村。
法定代表人史永康,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通路桥集团太原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坞城南路69号东户。
法定代表人关明房,总经理。
原审被告山西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百万庄园东区14排4号。
法定代表人史永才,董事长。
上诉人太原千禧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7民初3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上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预交上诉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太原千禧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瑞青
审判员 李国虎
审判员 郭雄心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贺子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