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堰分社与太原才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太原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1执异120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堰分社,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金胜乡南堰村东。
法定代表人:王杰,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苗,山西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太原才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园区唐明路43号1排5室。
法定代表人:史永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太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小店街道东桥村。
法定代表人:史永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史永进,男,汉族,1983年12月2日出生,住太原市。
被执行人:牛润新,男,汉族,1982年5月25日出生,住太原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8年12月21日出生,住太原市。
被执行人:史永才,男,汉族,1982年11月27日出生,住太原市。
被执行人:李翠萍,女,汉族,1978年12月11日出生,住太原市。
被执行人:王栋,男,汉族,1983年8月15日出生,住太原市。
被执行人:梁子栋,男,汉族,1990年8月13日出生,住太原市。
被执行人:史永康,男,汉族,1992年12月6日出生,住太原市。
被申请追加人:山西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亲贤村百万庄园东区14排4号。
法定代理人:史永才,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翠萍,女,汉族,1978年12月11日出生,该公司董事,住山西省太原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堰分社与被执行人太原才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太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史永进、牛润新、***、史永才、李翠萍、王栋、梁子栋、史永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堰分社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追加山西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9年4月25日举行听证,异议人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堰分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苗,被申请追加人山西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翠萍参加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堰分社称,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堰分社与被执行人太原才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太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史永进、牛润新、***、史永才、李翠萍、王栋、梁子栋、史永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山西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具《山西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以自购商品房抵顶太原才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务的承诺》,愿以其购买的位于太原市龙城大街南侧龙城新居(暂定名)的13套房屋抵顶太原才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未偿还异议人的借款本息,并配合异议人完成上述抵顶房屋的评估、拍卖等手续,请求人民法院准许追加山西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
山西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称,同意追加为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堰分社与被执行人太原才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太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史永进、牛润新、***、史永才、李翠萍、王栋、梁子栋、史永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2019年4月,山西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具《山西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以自购商品房抵顶太原才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务的承诺》,愿以其购买的位于太原市龙城大街南侧龙城新居(暂定名)的13套房屋抵顶太原才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未偿还异议人的借款本息,并配合异议人完成上述抵顶房屋的评估、拍卖等手续。
本院认为,山西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具《山西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以自购商品房抵顶太原才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务的承诺》,自愿为太原才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不违法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也未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山西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2019)晋01执223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王润树
审 判 员 张玉根
审 判 员 赵四民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严 杰
书 记 员 辛磊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