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23执16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长市高朋实验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
法定代表人:吴正高,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盐城市德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原阜宁县日辉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肖林元,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长市高朋实验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市德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2020)苏0923民初222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执行后,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2、多次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
3、本案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澳洋工业园官王路不动产;
4、本院执行干警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线下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5、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6、2021年10月20日,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施宇华
审 判 员 唐将军
审 判 员 严加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顾海洋
书 记 员 刘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