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高朋实验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凯瑞英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天长市高朋实验设备有限公司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民终32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凯瑞英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循环经济示范园高新技术创业孵化基地。
法定代表人:靳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君,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长市高朋实验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仁和集镇人民东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吴正高,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北京凯瑞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8号楼D座18层1804室。
法定代表人:靳辉,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山东凯瑞英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长市高朋实验设备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北京凯瑞英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2021)鲁1481民初20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查查明,上诉人山东凯瑞英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原审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人未依法缴纳上诉费,原审法院依法向其送达二审案件受理费缴费通知书,指定缴费期限,并告知逾期不交的法律后果,但上诉人仍未在原审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凯瑞英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文杰
审 判 员 叶楠楠
审 判 员 高晓敏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董盼盼
书 记 员 高 扬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民终32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凯瑞英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循环经济示范园高新技术创业孵化基地。
法定代表人:靳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君,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长市高朋实验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仁和集镇人民东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吴正高,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北京凯瑞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8号楼D座18层1804室。
法定代表人:靳辉,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山东凯瑞英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长市高朋实验设备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北京凯瑞英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2021)鲁1481民初20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查查明,上诉人山东凯瑞英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原审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人未依法缴纳上诉费,原审法院依法向其送达二审案件受理费缴费通知书,指定缴费期限,并告知逾期不交的法律后果,但上诉人仍未在原审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凯瑞英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文杰
审 判 员 叶楠楠
审 判 员 高晓敏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董盼盼
书 记 员 高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