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81执1978号
申请执行人:天长市高朋实验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仁和集镇人民东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吴正高,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成林,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乐陵市循环经济示范园高新技术创业孵化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81MA3MWGWG57。
法定代表人:靳辉,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8号楼D座18层1804室。
法定代表人:靳辉,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天长市高朋实验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乐陵市人民法院(2021)鲁1481民初20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858432.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以下执行行为:
一、2021年12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也未向法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12月8日、2022年1月11日、2022年3月15日、2022年4月29日、2022年6月11日、2022年6月16日,本院先后六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结果如下:
1、扣划被执行人山东***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310540元,在交纳执行费10984元后余款299556元已过付于申请执行人,其余账户仅有零星存款。被执行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仅有零星存款。
2、被执行人无其他工商登记信息。
3、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4、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山东***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两处,被执行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2022年6月27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做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均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认可本院执行行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实现的债权为299556元。
四、2021年12月8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截止目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并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的执行行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481民初20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国洪峰
审判员 蔡清泉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