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1执136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中机高低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196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西安市高陵区第二建筑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中机高低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高陵区第二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陕0111民初7350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市高陵区第二建筑公司支付货款24600元、违约金18123.1元(计算至2021年3月15日)、并以24600元为基数按照同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标准支付自2021年3月16日至实际履行完毕的后续违约金及逾期利息,诉讼费434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市高陵区第二建筑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西安市高陵区第二建筑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及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信息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其名下银行账户进行冻结。以上银行账户冻结期限2021年12月10日至2022年12月09日止,如需继续冻结,申请执行人需提前二十日向本院申请。
3、对被执行人西安市高陵区第二建筑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惩戒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西安中机高低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其对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认可,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西安市高陵区第二建筑公司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中机高低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在短期内无法实现。经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