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第二建筑公司

西安市高陵区第二建筑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 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7民初1972号 原告(反诉被告):西安市高陵区第二建筑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17221124023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科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男,汉族,1959年11月10日出生,住址:西安市高陵区。 委托代理人:**、商坛(实习),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西安市高陵区第二建筑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2022年7月26日原告(反诉被告)西安市高陵区第二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部分起诉申请;2022年7月27日被告(反诉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部分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西安市高陵区第二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部分起诉申请,以及被告(反诉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部分起诉申请,均是双方真实意愿表示,依法予以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西安市高陵区第二建筑公司撤回本诉部分起诉申请;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撤回反诉部分起诉申请。 本案本诉部分诉讼费减半收取209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西安市高陵区第二建筑公司自行承担;反诉部分诉讼费收取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