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7民初1972号
原告(反诉被告):西安市高陵区第二建筑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17221124023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科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男,汉族,1959年11月10日出生,住址:西安市高陵区。
委托代理人:**、商坛(实习),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西安市高陵区第二建筑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2022年7月26日原告(反诉被告)西安市高陵区第二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部分起诉申请;2022年7月27日被告(反诉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部分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西安市高陵区第二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部分起诉申请,以及被告(反诉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部分起诉申请,均是双方真实意愿表示,依法予以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西安市高陵区第二建筑公司撤回本诉部分起诉申请;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撤回反诉部分起诉申请。
本案本诉部分诉讼费减半收取209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西安市高陵区第二建筑公司自行承担;反诉部分诉讼费收取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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