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第二建筑公司

西安华澳专修学院与某某、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民终86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西安华澳专修学院,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沁水路26。 法定代表人:***,该学院常务副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学院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女。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女。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连,女。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西安市高陵区第二建筑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南新街61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八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八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第三人:西安华夏技工学校,住所地西安市长安东路长乐新村。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上诉人西安华澳专修学院(以下简称华澳学院)因与被上诉人***、***、***、***、**连、***、***、西安市高陵区第二建筑公司及第三人西安华夏技工学校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民初8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查明事实中涉及的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1民初6153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6153判决)并非生效判决,已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民终8881号民事裁定撤销,并将该案发回重审。6153判决判令陕西龙腾华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华澳学院支付2013年2月17日至2020年7月17日期间的占用费336.268万元,本案一审以此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并作为驳回华澳学院诉讼请求的事由之一,因6153判决已被撤销,故本案一审作出裁判意见的基础已经变更,本案应当发回重审,待6135判决所涉案件重新审理后,依据该案生效判决结果,再行作出本案一审裁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民初89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西安华澳专修学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68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