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1执恢827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高陵区第二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西安华澳专修学院,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长乐坡。
法定代理人:***,该学院常务副院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西安华澳专修学院职工,住西安市未央区。
申请执行人***建与被执行人西安华澳专修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及有价证劵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2、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惩戒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
3、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华澳专修学院将其位于西安市灞桥区长乐坡的校区出租给西安新黄河文化培训中心,本院向承租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期间西安新黄河文化培训中心已协助向本院交纳2021年度部分租金,本院已按西安华澳专修学院债权人的债权比例予以分配,西安市高陵区第二建筑公司受偿的115833元,已向其债权申请人***发放。西安新黄河文化培训中心承诺配合法院交纳后续年度租金。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通过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建。
综上,因被执行人西安华澳专修学院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的部分债权及利息未实现。西安新黄河文化培训中心协助履行周期较长,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建并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执行员**
二0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