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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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527执恢323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5年11月15日出生,住澄城县,居民。
被执行人西安市高陵区第二建筑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235。
法定代表人储拉锁,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高陵区第二建筑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527民初224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清偿案件款16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
本院在执行***与西安市高陵区第二建筑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与申请人谈话,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程序,该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白水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7执恢323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战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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