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7民初5373号
原告:西安市高陵区第二建筑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渭***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59年11月10日出生,住西安市高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高陵区第二建筑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高陵区第二建筑公司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高陵区第二建筑公司撤回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西安市高陵区第二建筑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8元由原告西安市高陵区第二建筑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贾 红 梅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赵 静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