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第二建筑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海河租赁站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高陵区第二建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103执2210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海河租赁站,住所地:长安区长安北街生产路6号。
经营者:***,男,1971年8月2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长安区海河租赁站经营者,住西安市碑林区光荣社区9号楼3幢。
被执行人西安市高陵区第二建筑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林区南新街。
法定代表人:储拉锁,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海河租赁站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高陵区第二建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6)陕0103民初11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西安市高陵区第二建筑公司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本页无正文)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