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民终7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白水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高陵区第二建筑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南新街61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市高陵区第二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白水县人民法院(2023)陕0527民初7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