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第二建筑公司

某某与西安市高陵区第二建筑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527民初976号 原告***,男,1965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 被告西安市高陵区第二建筑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南新街614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7月14日出生,住西安市高陵区,系西安市高陵区第二建筑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西安市高陵区第二建筑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8月15日陕西君天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协议,约定由被告高陵二建承包位于白水县××镇××#××#楼的工程。白水县信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白水县西固镇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商砼,之后该公司将货款债权转让给原告***。2015年6月3日,被告高陵二建授权***全权负责白水县西固镇棚户区4#、7#楼改造项目的债权债务处理事宜。2016年4月18日,***书面确认白水县西固镇棚户区4#、7#楼改造项目拖欠原告***欠款为260000元,已经支付120000元。剩余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高陵二建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名为买卖合同纠纷实际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由于被告西安市高陵区第二建筑公司住所地为西安市高陵区,故白水县人民法院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3118元予以退还原告***。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