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晋江振东五金钢材市场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住所地福建省福建省晋江市东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厦门宏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晋江振东五金钢材市场开发管理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7)闽0206民初8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缺席审理***振东五金钢材市场开发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书面答辩意见未予送达、交换意见即部分采信,违反了法定程序,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7)闽0206民初827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厦门宏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46.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婕)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