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厦门宏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厦门宏业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206民初3479号 原告:***,男,196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厦门宏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创业园伟业楼N201-N204室。 法定代理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金海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厦门宏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45元,由原告***负担,因原告***经济困难,依法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