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302民初11033号
原告:安徽施恩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滨湖世纪城。
法定代表人:张静,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徽省宿州市立医院,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汴河中路。
法定代表人:吴超,该院院长。
原告安徽施恩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宿州市立医院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省宿州市立医院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宿州市立医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宿州市立医院撤回起诉。
审判员 常茂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迪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