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民初8994号
原告:安徽施恩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5062号滨湖世纪城琼林苑E栋3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7590028T。
法定代表人:张静,总经理。
被告:航天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楠竹园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580046461。
法定代表人:宋卫武,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施恩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航天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施恩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缓、减、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施恩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减、免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