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广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广西广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广西荣标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桂7102执263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广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主路8号斯壮大厦十六层

被执行人广西荣标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宁市青秀区怡宾路**号紫荆花园**栋**层。

法定代表人:谢名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晰,广西刘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霞,广西刘晰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西广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西荣标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7年6月5日作出的(2017)桂71民终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西广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广西荣标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广西荣标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工商等财产情况展开了调查,未查出被执行人广西荣标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线索。基于上述事实,申请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广西荣标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桂71民终4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的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7)桂71民终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金刚

审判员  王晓龙

审判员  胡 欣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韦生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