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广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广西广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桂01民终144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广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梦之岛广场第****。

法定代表人:肖文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辅崇,广西景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6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洁如,广西文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西广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9)桂0103民初107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广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劳动关系未解除,被上诉人被上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另行招聘人员造成的损失94444元;3、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因更换项目负责人或主要设计工程师造成的损失35062元;4、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返还证书补贴款18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以18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被上诉人申请劳动仲裁之日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5、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培训费用17800元;6、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双方劳动关系未解除。被上诉人2019年4月2日的《辞职报告》明确写明“希望公司予以批准”,意思是被上诉人是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也已明确作出回复不同意解除劳动关系,该《辞职报告》不应当认定为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双方的劳动关系未解除。二、被上诉人应当向上诉人支付另行招聘人员造成的损失94444元。虽然双方的劳动关系未解除,但被上诉人自2019年5月3日之后就不再到上诉人处工作,其以实际行为拒绝履行劳动合同,上诉人为了工程项目的正常运行,另行招聘人员负责被上诉人的工作,额外多支付费用94444元,该损失是应被上诉人不履行劳动合同义务所造成,被上诉人应当赔偿上诉人的损失。三、被上诉人应当向上诉人支付因更换项目负责人或主要设计工程师造成的损失35062元。同理,因双方劳动关系未解除,被上诉人决绝履行劳动义务的行为,迫使上诉人更换项目主要负责人和主要设计工程师,根据上诉人与藤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的相关合同约定,上诉人要向藤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总价2%的违约金,而上诉人的违约行为是因为被上诉人决绝履行劳动合同义务所产生,因此被上诉人应当向上诉人赔偿相关损失。四、被上诉人应当向上诉人返还证书补贴款18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双方2019年10月的《协议书》第6点约定“如乙方(被上诉人)要求提前终止本协议,须征得甲方同意,并且乙方需遐回甲方全部补贴。”第5点约定“本协议期限内,乙方无论何种原因离职,均不影3响本协议的履行”。该《协议书》与《劳动合同书》是两个相互独立的合同,即劳动关系是否解除并不当然对《协议书》的履行造成影响。本案被上诉人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上诉人返还相关证书,根据《协议书》的约定,被上诉人应当向上诉人全额退回补贴。因被上诉人是提前终止本协议,其还应当支付相关资金占用利息。五、被上诉人应当向上诉人支付培训费用。双方的《劳动合同书》有约定,被上诉人在合同期间接受上诉人提供的出资专项技术培训,在培训结束后,被上诉人应当为上诉人服务一定的年限。被上诉人在劳动合同未解除的情况下,不再继续未上诉人工作,视为被上诉人违法约定,应当向上诉人赔偿上诉人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虽然《劳动合同书》中未约定服务年限,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的期限,其服务年限应当推定到2021年5月1日止,被上诉人应当赔偿上诉人未服务期限的培训费用。综上,一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一、上诉人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无法律依据。被上诉人已经以书面形式提前30日向上诉人提出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二、上诉人应立即返还属于本人的所有毕业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注册执业证书以及执业注册章等。三、证书补贴款属于本人工资的构成部分。四、上诉人的其他赔偿要求无依据。

被上诉人广西广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广西广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判决**向广西广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因另行招聘人员造成的损失94444元;三、判决**向广西广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因更换项目负责人或主要设计工程师造成的损失35062元;4、判决**向广西广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返还证书补贴款18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以18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申请劳动仲裁之日2019年5月6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5、判决**向广西广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培训费用17800元;六、判决**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广西广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电力工程设计、咨询,工程勘察;输变电工程管理、策划、咨询,输变电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等。

2015年5月5日,**入职广西广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在设计岗位工作。入职后广西广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有两份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分别为2015年5月5日至2018年5月1日、2018年5月5日至2021年5月1日,其中第一份劳动合同书的第三条约定:乙方在梧州项目部担任设计员,工作内容是按照技术标准进行工程设计。第二份劳动合同书的第三条约定:乙方在甲方的变电二次部门的设计岗位工作,工作内容是变电二次设计工作。上述两份合同书均约定:第十九条、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第三十四条、乙方在合同期间接受甲方提供的出资专项技术培训,在培训结束后,乙方应为甲方服务一定年限;乙方若未满服务年限提前解除合同或因过错迫使甲方解除其劳动合同的,乙方应就此承担违约责任,该违约金按照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计算。

2017年10月,广西广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甲方)与**(乙方)就证书的使用签订了一份《协议书》,主要内容:“1、乙方将《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登记注册在甲方;2、注册成功后,甲方一次性给予乙方36个月的证书补贴税后180000元,时间自2017年10月至2020年9月;3、注册成功后,乙方的《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及执业印章归甲方保管。协议期内,乙方证书及执业印章的使用范围仅限于甲方公司企业资质申报、年检、升级、投标、相关设计成果;5、本协议期限内,乙方无论何种原因离职,均不影响本协议的履行;6、如乙方要求提前终止本协议,须征得甲方同意,并且乙方需退回甲方全部补贴”。2018年2月13日,广西广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向**转账支付18万元。

2019年4月2日,**向广西广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邮寄《辞职报告》和《解除补贴协议的申请》,**在《辞职报告》中称:因个人原因决定辞去公司职务,最迟于2019年5月3日正式离开岗位,希望公司予以批准并及时安排工作交接。**在《解除补贴协议的申请》中称:由于**即将与广西广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双方于2017年10月签订的补贴协议将不能再履行,故申请解除该补贴协议,**自2017年10月至2019年3月已服务18个月,扣除在公司服务期的补贴,**向公司退回补贴9万元。2019年4月3日,广西广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收到上述《辞职报告》和《解除补贴协议的申请》。同日,广西广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向**寄出《关于员工**和的答复》,广西广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不同意**辞职,亦不同意提前终止《解除补贴协议的申请》及补贴金额要求。2019年4月4日,**收到该答复。2019年4月29日,**向广西广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作出《关于对广西广信电力设计公司不同意终止劳动合同的回复》,重申要求与广西广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日解除劳动关系,同时要求广西广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退回相关证件,**同意退回广西广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85000元补贴。2019年4月30日,广西广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收到该回复,并作出《关于员工**提出离职等问题的答复》,表示待工作交接完毕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以及归还《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但不同意归还《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及执业注册章,若要求提前终止协议,**需将18万元补贴全额退还广西广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在广西广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工作至2019年4月30日。2019年5月1日至4日,系国家规定的放假调休时间。

2019年5月6日,**(申请人)以广西广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向梧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令:1、确认双方自2019年5月3日起解除劳动关系;2、返还《华南理工大学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编号01396250)、《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编号0012951)、《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编号142587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注册执业证书》(编号DF104400053)、执业注册章(章号4504540-DF002)。2019年5月22日,广西广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提出反申请,请求裁令:1、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赔偿广西广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因招聘人员造成的损失94444元;3、**赔偿广西广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更换项目负责人或主要设计工程师造成的损失35062元;4、**返还证书补贴款18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以18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申请之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5、**赔偿广西广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培训费用12800元。2019年7月1日,该委作出梧劳人仲字[2019]第18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反诉被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反诉申请人)广西广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自2019年5月3日起解除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反诉申请人)广西广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申请人(反诉被申请人)属于**所有的《华南理工大学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编号01396250)、《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编号0012951)、《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编号142587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注册执业证书》(编号DF104400053)、执业注册章(章号4504540-DF002);三、申请人(反诉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回被申请人(反诉申请人)广西广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证书补贴款85000元;四、驳回被申请人(反诉申请人)广西广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仲裁请求。广西广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不服裁决事项第一、三、四项,遂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另查明,**的《华南理工大学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编号01396250)、《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编号0012951)、《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编号142587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注册执业证书》(编号DF104400053)、执业注册章(章号4504540-DF002)均在广西广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处。

一审又查明,2018年1月3日,广西广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甲方)与广西大学土木建筑工程学院(乙方)就举办工程测量专业和岩土工程专业培训班签订协议书,约定乙方为甲方工作人员提供培训,培训班每位学员收费5000元,学员经考试合格,由乙方发放工程测量专业或岩土专业培训班结业证书。甲方学员6人共参加8个专业的培训(其中**参加2个专业的培训),广西广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向广西大学开具4万元培训费发票。**于2018年12月31日获得广西大学工程测量专业培训结业证书、广西大学岩土工程专业培训结业证书。2018年7月18日,北京华夏凯拓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甲方)与广西广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乙方)联合举办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资质申报所需非注册专业一年制结业证书培训班,签订培训合同,约定上课地点在乌鲁木齐市,面授时间是2018年7月14日-28日;培训费7800元/人,乙方安排6人11个专业,共计85800元;完成一年内的全部课程,甲方保证乙方学员按期取得由长沙理工大学颁发的一年制结业证书。广西广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向北京华夏凯拓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开具85800元培训费发票。**于2018年7月26日获得长沙理工大学水文地质专业培训结业证书。**则称并未参加上述培训,仅参加了考试,且广西大学的培训与**的职位及岗位无关。

一审再查明,广西广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中标藤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的7个项目,之后双方签订7份项目勘测设计合同,其中《中标通知书》,2个记载**是主要设计工程师,2个记载**是项目负责人,3个记载**是设计工程师,其中4份项目勘测设计合同有约定:设计单位未按投标文件指派主要设计工程师和各专业设计人员参加设计工作,或未征得建设单位同意中途更换,扣减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二。广西广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因以上条款要求**按照7份合同总价的2%赔偿广西广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损失。**则称其仅参与其中3个项目。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广西广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对仲裁裁决第二项没有异议,**也未向法院起诉,视为其认可仲裁裁决,对此予以确认:广西广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返还**《华南理工大学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编号01396250)、《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编号0012951)、《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编号142587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注册执业证书》(编号DF104400053)、执业注册章(章号4504540-DF002)。

关于双方是否应继续履行合同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广西广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签订的第2份劳动合同书也约定“第十九条、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于2019年4月2日向广西广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邮寄《辞职报告》,决定辞职并称最迟于2019年5月3日离开工作岗位,结合**工作至2019年4月30日,2019年5月1日至4日系国家规定的放假调休时间,可见**已经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故一审确认广西广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与**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5月3日解除,广西广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要求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予支持。

关于证书补贴款及资金占用费的问题。**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将《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在广西广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名下,广西广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为此一次性支付**2017年10月至2020年9月共36个月的证书补贴款18万元,每月5000元,该证书补贴应认定为**的工资组成部分。证书注册在广西广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名下的期间为2017年10月至2019年4月,共计19个月,故广西广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要求**退回该期间的证书补贴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广西广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与**已于2019年5月3日解除劳动关系,**的证书不能再注册在广西广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名下,故**应退回广西广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2019年5月至2020年9月共计17个月的证书补贴款85000元(5000元/月×17个月)。证书补贴款18万元是广西广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自愿支付,故广西广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要求**支付证书补贴款的占用费,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广西广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要求**赔偿损失的问题。**已经提前30日书面通知广西广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于2019年5月3日解除了劳动关系,该种解除符合法律规定,故即使广西广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因为**的离职造成损失,**也无需对此予以赔偿,因此广西广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要求**支付因另行招聘人员造成的损失94444元、支付更换项目负责人或主要设计工程师造成的损失35062元,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培训费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双方可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获得了培训的结业证书,广西广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为此支付了培训费17800元(5000元×2+7800元),但两份劳动合同书的第三十四条均没有约定明确的服务期,也没有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故广西广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要求**支付培训费没有依据,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一、确认广西广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与**于2019年5月3日解除劳动关系;二、广西广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返还**《华南理工大学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编号01396250)、《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编号0012951)、《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编号142587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注册执业证书》(编号DF104400053)、执业注册章(章号4504540-DF002);三、**退回广西广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证书补贴款85000元;四、驳回广西广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西广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期间,当事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提前三十天以《辞职报告》的形式向上诉人广西广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一审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5月3日解除,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广西广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要求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广西广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与**签订《协议书》约定将**的《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在广西广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名下,广西广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2017年10月至2020年9月共36个月的证书补贴款18万元,该证书的注册和补贴以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为基础,**与广西广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其相关的执业证书不应再注册在广西广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名下,一审判决**退回未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的证书补贴款85000元,符合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权利和义务,本院予以确认。虽然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如**要求提前终止本协议,须征得广西广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同意,并且**需退回广西广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全部补贴”,但上述条款与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者可以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相悖,变相剥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应属无效。广西广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以此条款为由主张**全部返还证书补贴款及利息,缺乏充分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提前30日书面通知广西广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属合法解除。广西广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要求**支付因另行招聘人员造成的损失94444元、支付更换项目负责人或主要设计工程师造成的损失35062元,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参加广西广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组织的职业培训并获得了培训的结业证书,但双方没有具体约定明确的服务期限,广西广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要求**支付培训费,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此外,广西广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与**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一审判决广西广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返还**相关证书及印章,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广西广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上诉无理,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西广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邓 杰

审判员 郑肖肖

审判员 黄向洁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泉